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
相 對 人 陳興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興旺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興旺(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即 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 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 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 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失 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 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3 項、第130 條第3 至5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興旺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為 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經其養女陳惠卿於107年3月12 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申請協尋,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則於同年12月7日函覆已於107年3月1 2日將失蹤人列失蹤人口,迄今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 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板橋戶政112年12月12日新北 板戶字第1125591700號函暨失蹤人戶籍資料,板橋分局112 年12月7日新北警板治字第1123897458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 資料報表、内政部移民署112年12月8日移署資字第11201478 69號函、戶政資訊系統全民健保資料查詢表、國軍退除役官 兵辅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2年11月24新北處字第112
0013937號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24日新北殯館字 第1124992487號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27日北市殯 儀二字第1123014056號函等資料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 真實,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