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2年度,315號
PCDV,112,金,31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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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15號
原 告 陸建閔


被 告 鍾承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明智
陳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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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