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46號
PCDV,112,訴,3246,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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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忠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宇小客車租賃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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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宇小客車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