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135號
PCDV,112,訴,3135,202404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5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被 告 楊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下 或稱捷風公司)之委託人,委託捷風公司為其規劃尋求媒合 金融機構融資機會,並簽定金融融資顧問合約書(原證一, 下稱系爭合約),其第11條定有「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揆諸前揭規定、合約內容, 鈞院就本件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次按契約簽訂完成後,若有下列之情事,視為違約,乙方得 請求甲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甲方單方面終止契約、無故 失聯而導致契約無法完成。2.甲方違反上開條款之第二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之事項。3.其他可歸責於甲方 之事由進而造成乙方損害時。系爭合約第八條定有明文。再 按甲方單方面毀約,乙方將有權利採取違約金之階段性計價 方式,並以第一條前段所述之「甲方欲申請貸款金額450萬 」來計算,計算方式如下:1.簽約後至送件予金融機構審核 前:為欲申貸金額之10%。2.送件予金融機構後至貸款方案核 准前:為欲申貸金額之15%。3.違約金之利息按民法第205條 規定之最高法定周年利率計算之。系爭合約第九條定有明文 。
㈢查本件被告於112年8月26日簽訂系爭合約,委託原告協助被 告處理貸款相關事宜,合約於前述日期簽訂完成後立刻生效 ,原告即開始著手案件整理及規劃。又原告開始為被告蒐集 、整理資料並著手規劃貸款方案,由對話紀錄內容可知(原 證二、原證三),原告已經為被告規畫完成貸款方案,且符



合被告於系爭合約所填「欲申貸金額450萬」,再來就是需 要被告配合完成辦理貸款等相關手續,詎料,被告竟恣意違 反系爭合約第8條約定,以利率不佳為由,恣意終止系爭合 約,拒不履行其契約義務,導致系爭合約無法圓滿完成,原 告之工作亦付諸流水,故依系爭合約第9條規定,原告自得 依約向被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下同)675000元(欲 申貸金額450萬×15%)。
㈣再查,升息、降息,是世界各國的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的 工具之一,藉著貨幣供給的鬆緊影響資金流動,繼而影響物 價、就業市場等經濟目標。央行升息,代表提高「基準利率 」,連帶影響各家銀行將利率提高,又央行理監事會議於20 23年3月23日決議,調整貨幣政策升息半碼,央行表示,已 放緩升息步伐,但主要經濟體通膨壓力持續高漲,高利率可 能維持一段時間,預期2023年全球經濟成長續緩,是以,中 央銀行早在3月便以升息,進而影響各家銀行貸款利率提高 。
㈤本件被告係要求原告規畫向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等機 構辦理貸款,此關係爭合約第12條特約事項自明。惟銀行貸 款利率究竟為何,誠如前述,係受中央銀行頒布升息、減息 政策影響,並非原告公司得以決定之,是係爭合約「規畫貸 款」之範圍,本來就不會包括「原告不能決定之利率」,原 告係憑藉過往從業銀行之經驗,輔以金融專業,並參照各家 銀行不同之核貸標準,為客戶規畫理財方案以及適合之貸款 方案,是被告以利率過高為由,拒絕履行合約義務,即屬無 據。
㈥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基於誠實,互信且平等之基礎下簽立 系爭合約,故合約應屬有效,詎料被告任意違反契約約定, 導致合約無法圓滿完成,依系爭合約約定,原告向被告請求 懲罰性違約金675000元,應屬有據。
 ㈦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6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被告答辯:
㈠原告未給予被告審閱期,系爭契約無效:
⒈原告於112年8月26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本人之父親接洽, 本人並未審閱該定型化契約,當日用網路遠端簽署,故系爭 契約簽署日期是112年8月26日。
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原告應給予本人30天審閱期,



惟原告並未給予被告審閱期,且被告於簽名後,原告並無給 被告簽約之紙本攜回,被告身邊迄今仍無契約書。 ㈡系爭契約未經兩造合意,應無效:
⒈原告均透過本人之父親決定契約內容,並未與本人確認契約 內容,借貸原因為何?借貸金額為何?借貸利率多少?本人 均不清楚,故本件契約並非雙方合意。
⒉又系爭契約上只記載公司名稱「捷風創意有限公司」未記載 負責人姓名及統一編號,與本人及本人之父親接洽的人員是 否為該公司之員工,尚有疑慮。
㈢原告對已送件至金融機構、被告拒不履行何種契約義務應舉 證:
⒈原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規定請求以貸款金額450萬元之15%計算 違約金,前提是「送件予金融機構後至貸款方案核准前」, 則原告是否已履行上開前提?
⒉原告主張被告「以利率不佳為由,恣意終止契約,拒不履行 其契約義務」但未舉證說明被告有何契約義務而拒不履行? ㈣原告主張以貸款金額50萬元之15%計算違約金為過高,懇請酌 減:
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如屬過高,法院即得依 職權減至相当之數額,而無待於當事人之主張,而違約金是 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 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 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 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 91年度台上字第790號及82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意旨參 照。
⒉倘若鈞院認可原告得請求違約金,請審酌原告執行本件業務 量、金融機構尚未核准貸款、被告未取得貸款,及原告因未 繼續辦理本件契約而節省往後勞力、時間、費用等情,原告 請求以貸款金額450萬15%計算之違約金,應屬過高,懇請酌 減違約金。
㈤請原告舉證有告知被告有自願放棄審閱之事實。 ㈥請原告舉證被告確實LINE通訊軟體之發送訊息者。 ㈦合約書上並無寫明懲罰性違約金為何?以致原告起訴請求申 請貸款金額15%,陳報狀變為10%。
㈧原告聲請傳喚證人蔡明原,被告並不認識此人,應無喚之必 要。
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8月26日簽訂系爭合約,委託原告協助



被告處理貸款相關事宜之事實,有合約書在卷可稽,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復主張系爭合約於112年8月26日簽訂完成後立刻生效, 原告即開始著手案件整理及規劃,並為被告蒐集、整理資料 及著手規劃貸款方案,且已經為被告規畫完成貸款方案,符 合被告於系爭合約所填「欲申貸金額450萬」,而需要被告 配合完成辦理貸款等相關手續,詎料,被告竟恣意違反系爭 合約第8條約定,以利率不佳為由,恣意終止系爭合約,拒 不履行其契約義務,導致系爭合約無法圓滿完成,原告之工 作亦付諸流水,故依系爭合約第9條規定,原告自得依約向 被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675000元(欲申貸金額450萬×15%)等 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參照)。
 ㈡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合約於112年8月26日簽訂完成後立刻生 效,原告即開始著手案件整理及規劃,並為被告蒐集、整理 資料及著手規劃貸款方案,且已經為被告規畫完成貸款方案 ,符合被告於系爭合約所填「欲申貸金額450萬」,而需要 被告配合完成辦理貸款等相關手續,詎料,被告竟恣意違反 系爭合約第8條約定,以利率不佳為由,恣意終止系爭合約 ,拒不履行其契約義務,導致系爭合約無法圓滿完成云云  ,自應就上開有利於己積極事實,負擔舉證之責任,雖原告 聲請傳訊其員工蔡明原為證,然蔡明原既係原告公司員工, 所為證言難免迴護原告,本難遽予採信,自無傳訊之必要, 此外,原告並未能提出其他公正客觀之證據積極證明之,自 難信上開事實為真實。
 ㈢況原告主張本件被告以利率不佳為由而終止系爭合約之事實 ,縱屬事實,惟被告於112年8月26日委託原告協助被告處理 貸款相關事宜,本得就貸款利率高低具體表示意見,並非必 須完全接受原告規劃之方案,是被告以利率不佳為由而終止 系爭合約,於法應無不合,則原告主張被告竟恣意違反系爭 合約第8條約定,以利率不佳為由,恣意終止系爭合約,拒 不履行其契約義務,導致系爭合約無法圓滿完成,原告之工 作亦付諸流水云云,而依系爭合約第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懲罰性違約金675000元,亦顯屬不應准許。



六、從而,本件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6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 附,應併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1/1頁


參考資料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