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雨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沛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82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8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洪沛綺』臉書刊登如原證1-1所示民國11
1年7月12日之系爭貼文移除。被上訴人應在其所經營管理之『洪
沛琦』臉書刊登本件終審判決全文置頂180日。」,是上訴人上訴
聲明第二項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7,770元;至於第三、四項請求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
,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
6,770元(計算式:7,770元+4,500元+4,500元=16,7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