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俊卿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12年訴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