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2年度,14號
PCDV,112,原訴,14,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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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龍發
被 告 陳忠賢

陳宥甫


周志哲

鄭逸威

曾彥勲


李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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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