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4號
PCDV,112,勞訴,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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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彥閔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五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緁
被 告 陳絲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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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