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65號
PCDV,111,重訴,565,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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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原 告 林妹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告 張智傑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雷皓明律師
劉羽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字第2514號請求塗銷離婚登記等事件之家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兩造間離婚協議書之爭議,惟 該離婚協議書是否有無效之情形存在,以本院112年度家調 字第2514號請求塗銷離婚登記等家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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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