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56號
PCDV,109,訴,2556,202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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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5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鄧雅文



被 上 訴人
即 上訴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吳妙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鄧雅
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鄧雅文之上訴利益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
,未據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鄧雅文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鄧雅文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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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