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905號
PCDM,113,附民,90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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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05號
原 告 黃詩瑩
被 告 劉恆甫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22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劉恆甫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30 日辯論終結,並業於113年3月19日宣判在案,有該案判決1 份附卷可憑。原告黃詩瑩於113年4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且 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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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