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75號
PCDM,113,附民,375,202404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陳美月
陳謦
陳曜鉉

被 告 康馨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