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30號
PCDM,113,附民,1030,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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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東亮
送達代收人 戴士強
被 告 鍾富源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 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 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 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 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 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 旨參照),參照前開條文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此 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等語益明。 準此,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 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縱嗣後刑事訴 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 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以被告鍾富源涉犯



詐欺等案件為由,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 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固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502號提起公訴,然尚未送達而繫屬於 本院,此有該起訴書、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未繫屬 於本院,尚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情況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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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