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113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祥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186
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91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637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祥旺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含追徵)。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XR(不含SIM卡)、IPhone 13 PRO(含門號○○○○○○○○○○號SIM卡1枚)手機各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蘇祥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自民國11 2年6月6日起至同年8月6日止、同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26 日止,在不詳地點,分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向不知情之友人李承叡所借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以臉書暱稱「丁雅懦」、「陳金 河」、「金河陳」、「張恩善」、「鄭俊和」、「Qiang Zh eng」、「Zheng Qiang」、「陳何」、「張依庭」、「林家 杰」、「林子強」、「莊志偉」、「陳志旺」等,在臉書社 團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販售門票、遊戲點數等訊息,或見如 附表二所示之人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購買門票等訊息後,便 與之聯繫,而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二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而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付款,嗣如附表二 所示之人遲未收到門票或點數並對方遭封鎖,始知受騙並報 警處理。經警分別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12年8月17日17時13分許至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0號之14、同年12月12日19時16分許至新北 巿五股區民義路1段60之2號5樓7室拘提蘇祥旺,並分別扣得 蘇祥旺所持用之手機各1支(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XR 、門號:0000000000號;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13 PR
O、門號:0000000000號),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除未提出告訴者外)訴由桃園巿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新竹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巿 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 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蘇祥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李承叡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 述大致相符,並有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紀錄及上網歷 程、臉書暱稱「張雅懦」、「張依庭」、「陳金河」、「鄭 智文」、「鄭俊和」之IP登入歷程及IP使用者資料、另案被 告李承叡所提出其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網銀國際公司會員 資料、購買及兌換歷程、星城遊戲、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橘子、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 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及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3至6、8、9、11至15、17至22、24 、25、31至33、36、37、40、43至49、52至62、65至84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2、7、10、16、23、26至30 、34、35、38、39、41、42、50、51、63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共8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 ,非無謀生 能力,不思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利用網路交易快速便利,易 於掩飾真實身分之特性,匿名散布不實之出售訊息,或向網 路上有購買需求之人詐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 法觀念,危害網路交易之信用與安全,所為應予非難,及其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告訴人及被害人所 受損失,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 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如附表一)所示 之刑。另審酌被告上開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如出一轍 ,各項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所侵害法益性質及犯 罪時間相近、反應之人格特性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 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就不 得易科罰金(即如附表一編號1、3至6、8、9、11至15、17至 22、24、25、31至33、36、37、40、43至49、52至62、64至 84所示)及得易科罰金(即如附表一編號2、7、10、16、23、 26至30、34、35、38、39、41、42、50、51、63)部分,分 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扣案之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XR、IPhone 13 PRO(含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手機各1支,均係被告為上開犯 行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 揭規定宣告沒收。至搭配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XR手 機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係被告向友人李承叡所借 用,並非其所申辦,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二)被告上開所犯之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二所示,雖未扣案,然 均為其犯罪所得,也均未實際返還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 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兆廷追加起訴、檢察官蔡宜臻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告訴人周韋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即告訴人陳苡瑄)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告訴人吳家甄)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告訴人李秉定)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二編號5所示犯行(告訴人高晨勛)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二編號6所示犯行(告訴人黃資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二編號7所示犯行(告訴人蔡政霖)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告訴人王姵穎)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行(告訴人方瑋允)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10所示犯行(告訴人茆晏誠)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11所示犯行(告訴人黃心儀)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二編號12所示犯行(告訴人許靜雯)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二編號13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沄宸)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二編號14所示犯行(被害人徐珮禛)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二編號15所示犯行(告訴人郭淑媚)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16所示犯行(告訴人雷嘉文)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17所示犯行(告訴人江念庭)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18所示犯行(被害人曾思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二編號19所示犯行(告訴人周佳萱)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二編號20所示犯行(告訴人吳秉臻)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二編號21所示犯行(被害人莊天祥)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二編號22所示犯行(告訴人王宥心)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零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二編號23所示犯行(告訴人江守含)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二編號24所示犯行(告訴人姬亞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二編號25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欣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二編號26所示犯行(告訴人林函柔)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二編號27所示犯行(告訴人林曉悅)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二編號28所示犯行(告訴人謝岳樺)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二編號29所示犯行(告訴人陳湘穎)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二編號30所示犯行(告訴人黃少勤)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二編號31所示犯行(告訴人黃祉溶)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二編號32所示犯行(被害人蔡亞璇)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二編號33所示犯行(被害人劉至堯)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二編號34所示犯行(被害人王林燦)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二編號35所示犯行(告訴人張玉真)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二編號36所示犯行(告訴人林俊宏)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二編號37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明鴻)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二編號38所示犯行(告訴人侯宇芩)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二編號39所示犯行(告訴人陳昱瑋)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二編號40所示犯行(告訴人謝佳呈)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附表二編號41所示犯行(告訴人吳巧意)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附表二編號42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思穎)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二編號43所示犯行(告訴人洪育泉)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二編號44所示犯行(告訴人劉家妤)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二編號45所示犯行(告訴人強俞庭)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附表二編號46所示犯行(告訴人辜心彤)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二編號47所示犯行(告訴人王珮宇)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二編號48所示犯行(告訴人周威利)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附表二編號49所示犯行(告訴人陳筑宣)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附表二編號50所示犯行(告訴人林廷昱)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二編號51所示犯行(告訴人謝妤晨)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附表二編號52所示犯行(告訴人王育株)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附表二編號53所示犯行(告訴人王冠庭)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二編號54所示犯行(告訴人蘇芊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二編號55所示犯行(告訴人曹綺芸)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二編號56所示犯行(告訴人黃芍霖)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附表二編號57所示犯行(告訴人楊昀諮)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附表二編號58所示犯行(告訴人魏湘芸)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附表二編號59所示犯行(告訴人聶瑋澤)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附表二編號60所示犯行(告訴人陳鈺筑)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附表二編號61所示犯行(告訴人高品淳)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附表二編號62所示犯行(告訴人林永鴻)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附表二編號63所示犯行(告訴人鍾博元)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二編號64所示犯行(告訴人潘溍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附表二編號65所示犯行(告訴人游良駿)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附表二編號66所示犯行(告訴人莊淯喬)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附表二編號67所示犯行(告訴人邱博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附表二編號68所示犯行(告訴人黃立安)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附表二編號69所示犯行(被害人黃祺鈞)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附表二編號70所示犯行(告訴人沈庭瑀)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附表二編號71所示犯行(告訴人呂佳穎)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附表二編號72所示犯行(告訴人朱盈錦)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附表二編號73所示犯行(告訴人王群博)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附表二編號74所示犯行(告訴人閻斯玄)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附表二編號75所示犯行(告訴人蔡宇倫)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附表二編號76所示犯行(告訴人廖文珍)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附表二編號77所示犯行(告訴人黃颽蓁)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附表二編號78所示犯行(告訴人姜知坊)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附表二編號79所示犯行(告訴人林理惠)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附表二編號80所示犯行(告訴人郭馨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附表二編號81所示犯行(告訴人吳翊安)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附表二編號82所示犯行(被害人黃智群)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附表二編號83所示犯行(告訴人林政榮)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附表二編號84所示犯行(告訴人陳睿騏)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代繳序號/超商繳費代碼 1. 周韋廷 蘇祥旺以於112年6月6日時許,臉書社團「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以暱稱「丁雅懦」刊登轉讓門票文章之方式,佯稱:轉讓「山下智久新木優子見面會」門票云云,致周韋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6日19時37分許、4,572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蝦皮虛擬帳戶 2. 陳苡瑄 蘇祥旺於112年6月5日19時39分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陳金河」向陳苡瑄佯稱:出售山下智久之見面會門票云云,致陳苡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7日12時47分許、6,06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號蝦皮虛擬帳戶 3. 吳家甄 蘇祥旺於112年6月8日19時許,以臉書以暱稱「丁雅懦」向吳家甄佯稱:出售山下智久之見面會門票云云,致吳家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9日11時2分許、2,045元 超商繳費序號:00000000000000、金果數位繳費條碼:030609VHZICS3701 4. 李秉定 蘇祥旺於112年6月13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金河陳」向李秉定佯稱:出售動滋券云云,致李秉定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6月13日1時3分許、3,500元 全家繳費代銷手星城: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欸富驗兔) 5. 高晨勛 蘇祥旺於112年6月14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金河陳」向高晨勛佯稱: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高晨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14日22時42分許、1,56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黃資婷 蘇祥旺於112年6月15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丁雅懦」向高晨勛佯稱:出售山下智久之見面會門票云云,致黃資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15日23時20分許、2,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蔡政霖 蘇祥旺於112年6月21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恩善(改鄭智文)」及LINE暱稱:懦(ID:a00000000)向蔡政霖佯稱:出售2023 TRE 金卡跟白金云云,致蔡政霖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6月21日19時59分許、3,500元 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8. 王姵穎 蘇祥旺於112年6月19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金河陳」向王姵穎佯稱:出售電影見面會門票云云,致王姵穎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6月19日19時30分、31分許;1,000元、 500元 超商繳費條碼:&ZZZZ;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08大開了) 9. 方瑋允 蘇祥旺於112年7月1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恩善」向方瑋允佯稱:出售貝殼幣遊戲點數云云,致方瑋允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日17時36分許、10,000元 超商繳費代銷手星城: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不要在死好了) 10. 茆晏誠 蘇祥旺於112年7月1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鄭智文(原張恩善)」向茆晏誠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茆晏誠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日22時5分許、10,000元 超商繳費代銷手星城:00000000000 11. 黃心儀 蘇祥旺於112年7月1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恩善」向黃心儀佯稱:出售seventeen專輯小卡云云,致黃心儀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日09時56分許、1,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智冠科技虛擬帳號(儲值到弈樂科技(包你發娛樂城)帳號:JCZ0000000000、暱稱:大開大開拉) 12. 許靜雯 蘇祥旺於112年7月3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雅懦」向許靜雯佯稱:出售ONE OK ROCK Luxury Disease Asia Tour 0000 in TAIWAN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許靜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3日20時31分許、4,8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 13. 李沄宸 蘇祥旺於112年7月4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雅懦」向李沄宸佯稱:出售文化幣云云,致李沄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4日1時34分許、6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 14. 徐珮禛 (未提告) 蘇祥旺於112年7月4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金河陳」向徐珮禛佯稱:出售文化幣云云,致徐珮禛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4日19時47分許、7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15. 郭淑媚 蘇祥旺於112年7月4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雅懦」向郭淑媚佯稱:出售全家咖啡券云云,致郭淑媚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4日13時59分許、9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X發電站) 16. 雷嘉文 蘇祥旺以臉書以暱稱「張雅懦」向雷嘉文佯稱:出售文化幣云云,致雷嘉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5日04時54分許、2,800元 超商繳費序號:000000000000000000, 對應星城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17. 江念庭 蘇祥旺於112年7月5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雅懦」向江念庭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江念庭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5日13時9分許、3,600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X發電站、徐闊) 18. 曾思綺 蘇祥旺於112年7月5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雅懦」及LINE稱:懦(ID:a00000000)向曾思綺佯稱:出售伍佰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曾思綺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5日22時32分、33分許;4,000元、4,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19. 周佳萱 蘇祥旺於112年7月9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鄭俊和」向周佳萱佯稱:出售告五人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周佳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9日11時許、1,717元 全家繳費第條碼:001160G3888C8333 20. 吳秉臻 蘇祥旺於112年7月15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雅懦」向吳秉臻佯稱:出售POST MALON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吳秉臻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5日12時2分許、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智冠科技虛擬帳號(儲值到向上國際(老子有錢)帳號:Nice77881、暱稱:啊啊啊大) 21. 莊天祥 (未提告) 蘇祥旺於112年7月14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金河陳」向莊天祥佯稱:出售Marz 23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莊天祥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4日17時23分、28分、28分許;3,000元、1,000元、1,000元 全家繳費條碼:7/14 17:23 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7/14 17:28 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7/14 17:28 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22. 王宥心 蘇祥旺於112年7月15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鄭俊和」及LINE稱:懦(ID:a00000000)向王宥心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王宥心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5日23時13分許、8,030元 超商繳費條碼:00CVZ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23. 汪守含 蘇祥旺於112年7月17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鄭俊和」向汪守含佯稱:出售Marz 23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汪守含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7日8時許、14,530元 超商條碼:030717FUZIB0UZ01(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24. 姬亞廷 蘇祥旺於112年7月14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金河陳」向姬亞廷佯稱:出售post malon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姬亞廷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4日21時01分許、6,030元(起訴書誤載為7,730元) 超商條碼:030716FUZIB06G01 25. 李欣樺 蘇祥旺於112年7月18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金河陳」向李欣樺佯稱:出售post malon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李欣樺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8日13時40分許、7,630元 超商條碼:030718FUZIB43M01(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26. 林函柔 蘇祥旺於112年7月19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金河陳」向林函柔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林函柔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7月19日12時45分許、7,730元 超商條碼:030719FUZIB6AQ01 27. 林曉悅 蘇祥旺於112年7月22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Qiang Zheng」、LINE ID:a00000000向林曉悅佯稱:出售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林曉悅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7月22日07時24分許、6,530元 超商條碼:030722FUZIBD8B01(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28. 謝岳樺 蘇祥旺於112年7月22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Qiang Zheng」向謝岳樺佯稱:出售勸世三姊妹門票云云,致謝岳樺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2年7月22日12時47分許、4,930元 超商條碼:030722FUZIBDPS01 29. 陳湘穎 蘇祥旺於112年7月25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雅懦」向陳湘穎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陳湘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25日15時45分許、3,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號向上國際虛擬帳號(儲值到向上國際(老子有錢)帳號:Nice77881、暱稱:啊啊啊大) 30. 黃少勤 蘇祥旺於112年8月2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陳何」及LINE ID:a00000000向黃少勤佯稱:出售馬思唯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黃少勤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8月2日12時48分、49分、50分、51分、52分許;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645元 超商條碼: 0000000HZHYQVB、0000000HZHYQVD、0000000HZHYQVE、0000000HZHYQVF、0000000HZHYQVG(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31. 黃祉溶 蘇祥旺於112年8月2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陳金河」向黃祉溶佯稱:出售馬思唯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黃祉溶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8月2日18時15分、15分、15分、15分、15分許;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645元 超商條碼: 0000000HZHYR0W01、0000000HZHYR1001、0000000HZHYR0Y01、0000000HZHYR1201、0000000HZHYR1401 32. 蔡亞璇 (未提告) 蘇祥旺於112年8月2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Qiang Zheng」向蔡亞璇佯稱:出售馬思唯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蔡亞璇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8月2日20時36分、36分、36分、36分、36分許;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645元 超商條碼:0000000HZHYR3X01、0000000HZHYR3V01、0000000HZHYR3W01、0000000HZHYR3T01、0000000HZHYR4001 33. 劉至堯 (未提告) 蘇祥旺於112年8月3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Qiang Zheng」向劉至堯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劉至堯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8月3日12時44分、44分、44分、44分、44分許;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645元 超商條碼:0000000HZHYRFH01、0000000HZHYRFJ01、0000000HZHYRFK01、0000000HZHYRFL01、0000000HZHYRFN01 34. 王林燦 (未提告) 蘇祥旺於112年8月5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陳何」及LINE ID:a00000000向王林燦佯稱:出售李浩瑋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王林燦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5日17時23分許、1,0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向上國際虛擬帳號 35. 張玉真 蘇祥旺於112年8月5日某時,以臉書以暱稱「Qiang Zheng」向張玉真佯稱:出售李浩瑋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張玉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7日07時47分許、1,030元 超商條碼:030807FUZICGVT01(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36. 林俊宏 蘇祥旺於112年8月11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Zheng Qiang」向林俊宏佯稱:出售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林俊宏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8月11日16時43分許、9,600元(不含30元手續費) 超商條碼:CSZ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37. 李明鴻 蘇祥旺於112年6月18日某時,以臉書以暱稱「張恩善」向李明鴻佯稱:出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李明鴻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6月18日17時46分許、1,000元 全家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08很會開啦) 38. 侯宇芩 蘇祥旺於112年6月26日某時,以臉書以暱稱「張恩善」向侯宇芩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侯宇芩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6月26日13時02分許、3,600元 全家繳費代銷手星城:00000000000 39. 陳昱瑋 蘇祥旺於112年6月27日某時,以臉書以暱稱「張恩善」向陳昱瑋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陳昱瑋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6月27日16時57分許、4,800元 全家繳費代銷手星城:00000000000 40. 謝佳呈 蘇祥旺於112年6月28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張恩善」向謝佳呈佯稱:出售ONE OK ROCK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謝佳呈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6月28日23時15分許、4,800元 全家繳費代銷手星城: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不想好洗手) 41. 吳巧意 蘇祥旺於112年6月29日某時,以臉書以暱稱「張恩善」向吳巧意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吳巧意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6月29日16時44分許、4,000元 全家繳費代銷手星城:00000000000(儲值到星城暱稱:不想好洗手) 42. 李思穎 蘇祥旺於112年8月7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Zheng Qiang」向李思穎佯稱:出售音樂劇「貓」的票券云云,致李思穎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年8月10日13時54分許、2,130元 全家繳費:CVZ00000000000
43. 洪育泉 蘇祥旺於112年8月20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Zhens Qiance」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使朱育泉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20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8月20日16時20分許、1,500元 星城online序號: 0000000000 44. 劉家妤 蘇祥旺於112年8月2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Zhens Qiance」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使劉家妤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20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8月21日20時5分許、1,230元 全家超商代繳序號: CVZ00000000000 45. 強俞庭 蘇祥旺於112年9月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子強」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強俞庭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4日陸續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9月2日0時4分許、5,966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日0時9分許、9,991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46. 辜心彤 蘇祥旺於112年9月8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子強」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辜心彤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9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9月9日18時23分許、9,22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47. 王珮宇 蘇祥旺於112年9月10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子強」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王珮宇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10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9月10日9時56分許、4,000元 全家超商代繳序號:不明 48. 周威利 蘇祥旺於112年9月13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改名前稱:林子強)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告訴人周威利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13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9月13日20時14分許、1,600元 萊爾富超商代繳序號:0000000000000 49. 陳筑宣 蘇祥旺於112年9月15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子強」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陳筑宣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15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9月15日22時57分許、3,600元 全家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50. 林廷昱 蘇祥旺於112年9月16日15時10分許,以臉書暱稱「林子強」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聯繫林廷昱稱:有出售該演唱會門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16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9月16日15時21分許、3,75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51. 謝妤晨 蘇祥旺於112年9月17日16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聯繫告訴人謝妤晨稱:有出售該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17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9月17日16時5分許、5,400元 全家超商代繳序號:不明 52. 王育株 蘇祥旺於112年9月28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莊志偉」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王育株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28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9月28日19時17分許、3,2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53. 王冠庭 蘇祥旺於112年10月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莊志偉」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王冠庭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1日18時54分許、3,400元 萊爾富超商代繳序號:不明 112年10月1日19時13分許、3,400元 萊爾富超商代繳序號:不明 54. 蘇芊樺 蘇祥旺於112年10月5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Zhens Qiance」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蘇芊樺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6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0月6日11時44分許、13,5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55. 曹綺芸 蘇祥旺於112年10月7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莊志偉」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曹綺芸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28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7日11時59分許、11,2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56. 黃芍霖 蘇祥旺於112年10月8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莊志偉」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黃芍霖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8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8日13時36分許、5,800元(不含20元手續費) 統一超商代繳序號:000000000000 57. 楊昀諮 蘇祥旺於112年10月1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莊志偉」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楊昀諮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1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11日17時58分許、3,000元 全家超商代繳序號:F64BDRAL 112年10月11日17時58分許、3,000元 全家超商代繳序號:F663ALML 58. 魏湘芸 蘇祥旺於112年10月1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Qiance Zhens」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聯繫魏湘芸稱:有出售該演唱會門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1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0月12日8時46分許、3,9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59. 聶瑋澤 蘇祥旺於112年10月13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Qiance Zhens」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聶瑋澤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3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0月13日18時45分許、4,600元 連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60. 陳鈺筑 蘇祥旺於112年10月14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陳鈺筑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4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14日17時46分許、3,6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61. 高品淳 蘇祥旺於112年10月16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Qiance Zhens」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高品淳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6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0月16日21時11分許、5,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62. 林永鴻 蘇祥旺於112年10月17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Qiance Zhens」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林永鴻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7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17日15時29分許、5,0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63. 鍾博元 蘇祥旺於112年10月19日前某時許,分別以臉書暱稱「Qiane Zhens」及「莊志偉」先後私訊鍾博元,向之借稱稱:欲購買點數云云,使鍾博元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9日交付遊戲點數。 112年10月19日某時許、3,000元(5次,共計15,000元) 遊戲點數序號:第1組:0000000000;第2組:0000000000;第3組:0000000000;4組:0000000000;5組:0000000000 64. 潘溍廷 蘇祥旺於112年10月20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Qiance Zhens」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潘溍廷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20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0月20日14時1分許、7,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65. 游良駿 蘇祥旺於112年10月20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Qiance Zhens」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游良駿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20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20日18時19分許、3,7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66. 莊淯喬 蘇祥旺於112年10月3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陳志旺」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莊淯喬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31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0月31日19時47分許、5,25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67. 邱博愷 蘇祥旺於112年11月2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陳志旺」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邱博愷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3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1月3日10時21分許、2,5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68. 黃立安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黃立安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1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11日9時15分許、2,600元 全家超商代繳序號:000000000000000000 69. 黃祺鈞 (未提告)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黃祺鈞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1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1月11日10時26分許、2,625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70. 沈庭瑀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沈庭瑀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1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1月11日10時41分許、12,60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71. 呂佳穎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呂佳穎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1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1月11日19時1分許、2,625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72. 朱盈錦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朱盈錦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1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1月11日20時57分許、4,725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73. 王群博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3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告訴人王群博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3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13日17時34分許、3,200元 全家超商代繳序號:yyjxpkx4nn 74. 閻斯玄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7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閻斯玄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7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1月17日15時16分許、2,40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75. 蔡宇倫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7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蔡宇倫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7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17日20時4分許、2,4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76. 廖文珍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8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廖文珍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8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18日11時14分許、7,6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00000000000 77. 黃颽蓁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9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黃颽蓁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9日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1月19日12時22分許、18,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 78. 姜知坊 蘇祥旺於112年11月19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姜知坊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9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19日16時17分許、7,8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00000000000 79. 林理惠 蘇祥旺於112年11月20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林理惠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20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20日14時42分許、8,400元 萊爾富超商代繳序號:0000000000000 80. 郭馨蓺 蘇祥旺於112年11月24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Qiance Zhens」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郭馨蓺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24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24日8時51分許、9,2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00000000000 81. 吳翊安 蘇祥旺於112年11月24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陳志旺」之人,在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使吳翊安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24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月24日20時19分許、1,2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82. 黃智群 (未提告) 蘇祥旺於112年11月26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使黃智群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26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26日8時44分許、1,8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83. 林政榮 蘇祥旺於112年11月26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使林政榮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26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26日8時59分許、2,4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84. 陳睿騏 蘇祥旺於112年11月26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家杰」之人,於臉書社團內虛偽刊登:出售棒球賽門票云云,使陳睿騏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26日繳款至對方提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26日9時許、600元 全家超商繳費代銷手網銀:00000000000
附表三:證據資料及出處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告訴人周韋廷) 1.告訴人周韋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2186號卷《下稱第62186號卷》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 2.告訴人周韋廷與暱稱「丁雅懦」間之通訊軟體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虛擬帳號資訊及其訂單對應買賣家列印資料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26頁至第131頁)。 2. 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告訴人陳苡瑄) 1.告訴人陳苡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133頁至第135頁)。 2.暱稱「陳金河」之通訊軟體臉書個人介面擷圖1張、告訴人周韋廷與暱稱「陳金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卷第136頁至第138頁)。 3. 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告訴人吳家甄) 1.告訴人吳家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41頁至第1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丁雅懦」之通訊軟體臉書個人介面擷圖1張、告訴人吳家甄與暱稱「丁雅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45頁至第146頁、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7975號卷第45頁)。 4. 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告訴人李秉定) 1.告訴人李秉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50頁至第150-1頁)。 2.告訴人李秉定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擷圖、電子發票證明聯翻拍照片、繳費收據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51頁至第160頁)。 5. 附表二編號5所示犯行(告訴人高晨勛) 1.告訴人高晨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63頁至第164頁)。 2.告訴人高晨勛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暱稱「金河陳」之臉書個人介面擷圖、暱稱「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卷」之臉書社團頁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65頁至第167頁)。 6. 附表二編號6所示犯行(告訴人黃資婷) 告訴人黃資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73頁至第174頁)。 7. 附表二編號7所示犯行(告訴人蔡政霖) 1.告訴人蔡政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79頁至第180頁)。 2.告訴人蔡政霖於臉書社團上刊登之欲購買「2023 TRE 金卡跟白金」貼文擷圖1張、其與暱稱「張恩善」、「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電子發票證明聯、KKTIX訂單資料各1張、行動條碼擷圖共2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81頁至第194頁)。 8. 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告訴人王姵穎) 1.告訴人王姵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99頁至第200頁)。 2.告訴人王姵穎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擷圖)、暱稱「鄭智文」之臉書個人介面、個人資料擷圖、告訴人王姵穎於112年6月19日至全家繳費條碼列印資料各1張、電子發票證明聯翻拍照片共2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01頁至第211頁)。 9. 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行(告訴人方瑋允) 1.告訴人方瑋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13頁至第214頁)。 2.暱稱「免費點數、遊戲買賣」之臉書社團頁面、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訴人方瑋允與暱稱「張恩善」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擷圖、電子發票證明聯、繳費收據各1張、手機通聯記錄擷圖共3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15頁至第221頁)。 10. 附表二編號10所示犯行(告訴人茆晏誠) 1.告訴人茆晏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27頁至第228頁)。 2.暱稱「鄭智文」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1張、告訴人茆晏誠與暱稱「鄭智文」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電子發票證明聯、行動條碼擷圖) (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29頁至第238頁)。 11. 附表二編號11所示犯行(告訴人黃心儀) 1.告訴人黃心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43頁至第244頁)。 2.告訴人黃心儀與暱稱「張恩善」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共2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45頁至第246頁)。 12. 附表二編號12所示犯行(告訴人許靜雯) 1.告訴人許靜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51頁至第252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許靜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53頁、第255頁)。 13 附表二編號13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沄宸) 1.告訴人李沄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65頁至第266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李沄宸與暱稱「張雅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67頁至第270頁)。 14 附表二編號14所示犯行(告訴人徐珮禛) 1.告訴人徐珮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81頁至第283頁)。 2.告訴人徐珮禛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繳費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84頁至第286頁)。 15. 附表二編號15所示犯行(告訴人郭淑媚) 1.告訴人郭淑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95頁至第297頁)。 2.告訴人郭淑媚與暱稱「張雅懦」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共2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98頁至第299頁)。 16. 附表二編號16所示犯行(告訴人雷嘉文) 告訴人雷嘉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09頁至第310頁)。 17. 附表二編號17所示犯行(告訴人江念庭) 1.告訴人江念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17頁至第3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1張、告訴人江念庭與暱稱「張雅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19頁至第322頁)。 18. 附表二編號18所示犯行(被害人曾思綺) 1.被害人曾思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31頁至第333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共1張、暱稱「張雅懦」於臉書社團之售票貼文1張、暱稱「懦」之LINE個人資料擷圖1張、被害人曾思綺與暱稱「PIN」、「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卷第334頁至第341頁)。 19. 附表二編號19所示犯行(告訴人周佳萱) 1.告訴人周佳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51頁至第352頁)。 2.告訴人周佳萱與暱稱「鄭俊和」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電子發票證明聯共2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53頁、第354頁)。 20. 附表二編號20所示犯行(告訴人吳秉臻) 1.告訴人吳秉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59頁至第361頁)。 2.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告訴人吳秉臻與暱稱「張雅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513頁至第517頁)。 21. 附表二編號21所示犯行(被害人莊天祥) 1.告訴人莊天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73頁至第375頁)。 2.告訴人莊天祥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擷圖)、繳費收據共2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77頁至第379頁)。 22. 附表二編號22所示犯行(告訴人王宥心) 1.告訴人王宥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85頁至第387頁)。 2.告訴人王宥心與暱稱「鄭俊和」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繳費收據翻拍照片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88頁至第399頁)。 23. 附表二編號23所示犯行(告訴人汪守含) 1.告訴人汪守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03頁至第404頁)。 2.告訴人汪守含與暱稱「鄭俊和」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暱稱「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臉書社團售票貼文之留言板擷圖各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繳費收據翻拍照片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05頁至第408頁)。 24. 附表二編號24所示犯行(告訴人姬亞廷) 1.告訴人姬亞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11頁至第415頁)。 2.暱稱「啊旺」之LINE個人資料擷圖1張、告訴人姬亞廷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LINE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繳費收據翻拍照片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16頁至第420頁)。 25. 附表二編號25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欣樺) 1.告訴人欣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23頁至第425頁)。 2.暱稱「金河陳」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告訴人李欣樺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繳費收據翻拍照片、超商繳費代碼頁面列印資料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27頁至第431頁)。 26. 附表二編號26所示犯行(告訴人林函柔) 1.告訴人林函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35頁至第437頁)。 2.繳費收據翻拍照片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38頁)。 27. 附表二編號27所示犯行(被害人林曉悅) 1.被害人林曉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41頁至第442頁)。 2.被害人林曉悅於臉書社團刊登之欲購買「田馥甄演唱會門票」貼文、暱稱「Qiang Zheng」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各1張、被害人林曉悅與暱稱「Qiang Zheng」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繳費收據影本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 28. 附表二編號28所示犯行(告訴人謝岳樺) 1.告訴人謝岳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49頁至第450頁)。 2.告訴人謝岳樺於臉書社團刊登之欲購買「勸世三姊妹舞台劇票券」貼文、告訴人謝岳樺與暱稱「Qiang Zheng」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51頁至第461頁)。 29. 附表二編號29所示犯行(告訴人陳湘穎) 1.告訴人陳湘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65頁至第467頁)。 2.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告訴人陳湘穎與暱稱「張雅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68頁至第471頁)。 30. 附表二編號30所示犯行(告訴人黃少勤) 1.告訴人黃少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77頁至第480頁)。 2.暱稱「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之臉書社團頁面擷圖、告訴人黃少勤於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馬思唯演唱會門票」之貼文、暱稱「陳金河」、「陳何」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各1張、告訴人黃少勤與暱稱「陳金河」、「陳何」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繳費收據共5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81頁至第487頁)。 31. 附表二編號31所示犯行(告訴人黃祉溶) 1.告訴人黃祉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95頁至第497頁)。 2.暱稱「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臉書社團頁面、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介面、個人資料頁面各1張、告訴人黃祉溶與暱稱「張雅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各1份(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98頁至第500頁)。 32. 附表二編號32所示犯行(被害人蔡亞璇) 1.告訴人蔡亞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3頁至第6頁)。 2.暱稱「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臉書社團頁面、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介面、個人資料頁面各1張、告訴人蔡亞璇與暱稱「張雅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張(見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7頁至第12頁)。 33. 附表二編號33所示犯行(被害人劉至堯) 1.被害人劉至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19頁至第21頁、第27頁至第28頁)。 2.暱稱「Qiang Zheng」之臉書個人介面、被害人劉至堯與暱稱「Qiang Zheng」、「星城 馬丁洋行」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1張(見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22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第31頁)。 34. 附表二編號34所示犯行(被害人王林燦) 1.被害人王林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39頁至第41頁)。 2.被害人王林燦於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李浩瑋演唱會門票」之貼文1張、被害人王林燦與暱稱「陳金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42頁至第44頁)。 35. 附表二編號35所示犯行(告訴人張玉真) 1.告訴人張玉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47頁至第50頁)。 2.告訴人張玉真與暱稱「Qiang Zheng」、「Zheng Qiang」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繳費收據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51頁至第54頁)。 36. 附表二編號36所示犯行(告訴人林俊宏) 1.告訴人林俊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55頁至第5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暱稱「Qiang Zheng」之臉書個人介面1張、告訴人林俊宏與暱稱「Zheng Qiang」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繳費單據影本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59頁至第63頁、本院審金訴卷第87頁、第93頁至第97頁)。 37. 附表二編號37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明鴻) 1.告訴人李明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65頁至第67頁)。 2.告訴人李明鴻與暱稱「張恩善」、「蘇祥旺」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單據)、暱稱「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卷」之臉書頁面、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68頁、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732號卷第13頁至第28頁反面)。 38. 附表二編號38所示犯行(告訴人侯宇芩) 1.告訴人侯宇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2.告訴人侯宇芩與暱稱「張恩善」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繳費收據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77頁至第80頁)。 39. 附表二編號39所示犯行(告訴人陳昱瑋) 1.告訴人陳昱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81頁至第86頁)。 2.繳費收據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89頁)。 40. 附表二編號40所示犯行(被害人謝佳呈) 1.告訴人謝佳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91頁至第92頁)。 2.暱稱「鄭智文」之臉書個人介面1張、、告訴人謝佳呈與暱稱「鄭智文」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繳費收據1張)、行動條碼單據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993頁至第94頁)。 41. 附表二編號41所示犯行(告訴人吳巧意) 1.告訴人吳巧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99頁至第100頁)。 2.告訴人吳巧意於臉書社團刊登之欲購買「FTISLAND門票」貼文、暱稱「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臉書頁面各1張、其與暱稱「張恩善」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電子發票證明聯1張)、、行動條碼單據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101頁至第103頁)。 42. 附表二編號42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思穎) 1.告訴人李思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109頁至第111頁)。 2.告訴人李思穎與暱稱「Qiang Zheng」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繳費單據影本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
43. 附表二編號43所示犯行(告訴人洪育泉分) 1.告訴人洪育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914號卷《下稱第2914號卷》第289頁至第2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洪育泉與暱稱「Zhens Qiane」間之通訊軟體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全家便利商店行動條碼單據翻拍照片、電子發票證明聯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287頁、第293頁至第295頁)。 44. 附表二編號44所示犯行(告訴人劉家妤) 1.告訴人劉家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301頁至第30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劉家妤提供之繳費單據影本1張(見第2914號卷第299頁、第305頁)。 45. 附表二編號45所示犯行(告訴人強俞庭)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新北市○○○○○○○○○○○○○○○○○○○○○○○○○○○○○○0○○○○○○○○○○○○○○○○○○○○○○○0○○○○○○○○○○○○○○○○○○○○○0○○○○○○○○○○○○○○○○○○○○○○○○○○○○○○○○○○○○○○區○○○○0○○○路○○○○○○○○○0○0○○0000號卷第307頁、第308頁、第311頁至第321頁)。 46. 附表二編號46所示犯行(告訴人辜心彤) 1.告訴人辜心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327頁至第3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辜心彤與暱稱「maeumi's」、「林子強」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2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325頁、第329頁至第334頁)。 47. 附表二編號47所示犯行(告訴人王珮宇) 1.告訴人王珮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339頁至第3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條碼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337頁、第343頁至第344頁)。 48. 附表二編號48所示犯行(告訴人周威利) 1.告訴人周威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349頁至第35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周威利與暱稱「林子強」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翻拍照片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347頁、第351頁至第360頁)。 49. 附表二編號49所示犯行(告訴人陳筑宣) 1.告訴人陳筑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363頁至第3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陳筑宣與暱稱「林子強」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全家便利商店繳費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361頁、第365頁至第367頁)。 50. 附表二編號50所示犯行(告訴人林廷昱) 1.告訴人林廷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373頁至第3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縣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廷昱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暱稱「林子強」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各1張、其與暱稱「林子強」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第2914號卷第374頁、第375頁至第379頁)。 51. 附表二編號51所示犯行(告訴人謝妤晨) 1.告訴人謝妤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383頁至第3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謝妤晨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訴人謝妤晨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電子發票證明聯1張(見第2914號卷第381頁、第385頁至第389頁)。 52. 附表二編號52所示犯行(告訴人王育株) 1.告訴人王育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395頁至第39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王育株與暱稱「莊志偉」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電子發票證明聯1張(見第2914號卷第393頁、第399頁至第402頁)。 53. 附表二編號53所示犯行(告訴人王冠庭) 1.告訴人王冠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407頁至第4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王冠庭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暱稱「莊志偉」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暱稱「旺」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各1張、告訴人王冠庭與暱稱「莊志偉」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及電子發票證明聯各2張(見第2914號卷第407頁、第411頁至第412頁)。 54. 附表二編號54所示犯行(告訴人蘇芊樺) 1.告訴人蘇芊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417頁至第418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蘇芊樺與暱稱「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415頁、第419頁、第421頁)。 55. 附表二編號55所示犯行(告訴人曹綺芸) 1.告訴人曹綺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427頁至第4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曹綺芸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訴人曹綺芸與暱稱「莊志偉」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425頁、第431頁至第435頁)。 56. 附表二編號56所示犯行(告訴人黃芍霖) 1.告訴人黃芍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437頁至第439頁)。 2.暱稱「莊志偉」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訴人黃芍霖與暱稱「莊志偉」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繳費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441頁至第443頁)。 57. 附表二編號57所示犯行(告訴人楊昀諮) 1.告訴人楊昀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447頁至第4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上刊登販售演場會門票訊息及其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份、暱稱「莊志偉」、「王志偉」、「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告訴人楊昀諮與暱稱「莊志偉」、「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繳費單據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445頁、第449頁、第451頁至第458頁)。 58. 附表二編號58所示犯行(告訴人魏湘芸) 1.告訴人魏湘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463頁至第4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魏湘芸與暱稱「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461頁、第465頁、第467頁至第469頁)。 59. 附表二編號59所示犯行(告訴人聶瑋澤) 1.告訴人聶瑋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卷第373頁至第3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聶瑋澤與暱稱「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第2914號卷第471頁、第472頁、第477頁至第480頁)。 60. 附表二編號60所示犯行(告訴人陳鈺筑) 1.告訴人陳鈺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483頁至第484頁)。 2.暱稱「林家杰」於臉書社團之留言板擷圖1張、暱稱「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告訴人陳鈺筑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擷圖、繳費單據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485頁至第494頁)。 61. 附表二編號61所示犯行(告訴人高品淳) 1.告訴人高品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497頁至第49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張、暱稱「Qiane Zhens」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共2張、告訴人高品淳與暱稱「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495頁、第499頁、第501至第504頁)。 62. 附表二編號62所示犯行(告訴人林永鴻) 1.告訴人林永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509頁至第5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Qiane Zhens」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共3張、暱稱「Qiane Zhens」於臉書社團之留言板擷圖1份、臉書社團「演唱會門票轉讓平台」頁面擷圖1張、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513頁至第517頁)。 63. 附表二編號63所示犯行(告訴人鍾博元) 1.告訴人鍾博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卷第523頁至第52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訴人鍾博元與暱稱「莊志偉」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第2914號卷第521頁、第525頁至第529頁)。 64. 附表二編號64所示犯行(告訴人潘溍廷) 1.告訴人潘溍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533頁至第5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潘溍廷與暱稱「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531頁、第537頁、第539頁至第540頁)。 65. 附表二編號65所示犯行(告訴人游良駿) 1.告訴人游良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543頁至第5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林家杰」於臉書社團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訴人游良駿與暱稱「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擷圖)、繳費單據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541頁、第547頁至第頁)。 66. 附表二編號66所示犯行(告訴人莊淯喬) 1.告訴人莊淯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553頁至第554頁)。 2.高雄市○○○○○○○○○○○○○○○○○○○○○○○○○○○○○○○路○○○○○○○○0○0○○0000號卷第555頁、第557頁)。 67. 附表二編號67所示犯行(告訴人邱博愷) 1.告訴人邱博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563頁至第5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暱稱「陳志旺」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1張、告訴人邱博愷與暱稱「陳志旺」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561頁、第565頁至第573頁)。 68. 附表二編號68所示犯行(告訴人黃立安) 1.告訴人黃立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577頁至第58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林家杰」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臉書社團「演唱會【轉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卷」頁面擷圖各1張、告訴人黃立安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575頁、第581頁至第584頁)。 69. 附表二編號69所示犯行(被害人黃祺鈞) 1.被害人黃祺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587頁至第5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黃祺鈞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585頁、第589頁至第592頁)。 70. 附表二編號70所示犯行(告訴人沈庭瑀) 1.告訴人沈庭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597頁至第598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暱稱「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595頁、第599頁、第601頁至第602頁)。 71. 附表二編號71所示犯行(告訴人呂佳穎) 1.告訴人呂佳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607頁至第60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暱稱「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各1張、告訴人呂佳穎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605頁、第609頁至第617頁)。 72. 附表二編號72所示犯行(告訴人朱盈錦) 1.告訴人朱盈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623頁至第6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暱稱「林家杰」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擷圖1張、告訴人朱盈錦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621頁、第627頁至第633頁)。 73. 附表二編號73所示犯行(告訴人王群博) 1.告訴人王群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637頁至第63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王群博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繳費單據影本1張(見第2914號卷第635頁、第639頁至第643頁)。 74. 附表二編號74所示犯行(告訴人閻斯玄) 1.告訴人閻斯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卷第647頁至第6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閻斯玄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第2914號卷第645頁、第651頁、第653頁至第656頁)。 75. 附表二編號75所示犯行(告訴人蔡宇倫) 1.告訴人蔡宇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661頁至第6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蔡宇倫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單據擷圖、繳費單據翻拍照片各1張)、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1張(見第2914號卷第659頁、第663頁至第664頁)。 76. 附表二編號76所示犯行(告訴人廖文珍) 1.告訴人廖文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669頁至第6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廖文珍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繳費單據翻拍照片1張、行動條碼單據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667頁、第675頁至第683頁)。 77. 附表二編號77所示犯行(告訴人黃颽蓁) 1.告訴人黃颽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689頁至第692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暱稱「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各1張、告訴人黃颽蓁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687頁、第693頁至第704頁)。 78. 附表二編號78所示犯行(告訴人姜知坊) 1.告訴人姜知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707頁至第70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姜知坊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繳費單據影本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705頁、第709頁至第714頁)。 79. 附表二編號79所示犯行(告訴人林理惠) 1.告訴人林理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717頁至第7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林理惠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繳費單據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715頁、第721頁至第723頁)。 80. 附表二編號80所示犯行(告訴人郭馨蓺) 1.告訴人郭馨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727頁至第730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繳費單據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暱稱「Qiane Zhens」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告訴人郭馨蓺與暱稱「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臉書社團「【黃牛勿進】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頁面擷圖1張、暱稱「Qiane Zhens」於臉書社團刊登之貼文擷圖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725頁、第731頁至第740頁)。 81. 附表二編號81所示犯行(告訴人吳翊安) 1.告訴人吳翊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745頁至第7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陳志旺」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告訴人吳翊安與暱稱「陳志旺」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繳費單據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743頁、第749頁至第751頁)。 82. 附表二編號82所示犯行(被害人黃智群) 1.告訴人黃智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755頁至第7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共2張、告訴人黃智群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擷圖)、繳費單據影本、動條碼單據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753頁、第761頁至第766頁)。 83. 附表二編號83所示犯行(告訴人林政榮) 1.告訴人林政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769頁至第7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林政榮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臉書社團「台灣職業棒球門票(購票換票求票)」頁面擷圖1張、繳費單據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767頁、第773頁至第775頁)。 84. 附表二編號84所示犯行(告訴人陳睿騏) 1.告訴人陳睿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第779頁至第78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陳睿騏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暱稱「林家杰」於臉書社團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含行動條碼擷圖)、繳費單據影本1張(見第2914號卷第777頁、第781頁至第7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