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33號
PCDM,113,聲,1133,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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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庭毅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庭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庭毅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 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 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 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 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犯罪(惟聲請 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15之備註應分 別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1至15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 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服 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 年3月15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3、6、7、9至13所示 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4 、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8 、14至16所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 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 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 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 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數罪曾經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暨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 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14至16所示之罪,雖 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3所示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另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1萬元、1萬元,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44號 裁定應執行罰金1萬8,00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存卷可考,應依該裁定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7日 110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8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8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7月12日 111年7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6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1月確定(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19號;桃園地 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42號) 2、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5日 110年11月20日至110年11月24日 109年9月18日至109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5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719、3720、3721號、111年度偵字第3039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86、299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2年2月24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12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622號) 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34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958號)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5日至109年12月1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7月13日、110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86、299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86、2993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 111年度易字第72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10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 111年度易字第72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34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9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3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957號) 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9號)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罪) 有期徒刑1年(9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15日 111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1號、112年度偵字第2008、23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9號) 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號)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4日 109年5月27日 111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1號、112年度偵字第2008、233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1號、112年度偵字第2008、233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1號、112年度偵字第2008、23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號) 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6號)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3、14、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1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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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