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惠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5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惠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淨重零點貳貳伍陸公克、驗餘量零點貳貳參柒公克)、含第二級毒品殘渣之吸食器壹組(量微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㈡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7 張」。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惠娟施用毒品足以戕 害身心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 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素行不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256公克、驗餘量0.2237公 克,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 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該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查,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應依上述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5584號
被 告 林惠娟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4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惠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5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 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9月15日19時或 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華園旅社」306號房,以 燃燒置於玻璃球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藉以吸食煙 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2時3 5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持有吸食器1組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淨重0.2256公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惠娟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份。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吸食器1組,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蔡 妍 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