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446號
PCDM,113,審交易,446,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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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國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國雄於民國112年6月23日20時1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A車),沿新北 市新莊區中華路2段往中原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新莊區 中華路2段243573號燈桿前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 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間隔,適有告訴人黃秋莊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亦沿同路段同向直行 於A車右前側。詎盧國雄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之情形 ,非不能注意上開應注意情事卻疏未注意,未與B車保持適 當間隔,致A車與B車發生碰撞,黃秋莊因此受有頭部創傷、 臉部與左手、雙膝擦傷、牙齒挫傷、上外唇撕裂傷、內唇撕 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 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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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