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60號
PCDM,113,單聲沒,60,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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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貞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FILA商標上衣四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9 93號被告吳貞慧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FIL A商標上衣4件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貞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9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1年6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 ,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 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仿冒FILA商標上衣4件,經核卷內 處分扣押物系統畫面截圖、員警職務報告及鑑定報告(見11 1年度偵字第62273號偵查卷第4、5、13頁),堪認屬違反商 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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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