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3號
PCDM,113,單聲沒,23,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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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豐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調偵字第217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2172 號(聲請書誤載為緩起訴執行案號,應予更正)被告謝豐全 犯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 期滿。如附件所示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 ,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 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 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 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21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1年,已於112年12月11日期滿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調偵卷第14至15 、20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卷內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委任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暨 所附鑑定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 偵卷第31至33、35、45至62頁),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物品 ,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 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此部



分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 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冒Pokémon寶貝球 64個 2 仿冒Pokémon卡片收集冊 3本 3 仿冒Pokémon卡片 53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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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