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41號
PCDM,113,單禁沒,341,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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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福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貳零六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51 號被告劉福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220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 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存卷可 稽,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劉福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字第105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1年6月,已於113年3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被告為警查獲扣得之白色或 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 重1.2206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 附卷足據,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 之,爰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據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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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