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064號
PCDM,112,易,1064,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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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聖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064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聖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簡聖峰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 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泛指會 申請法律扶助律師協助辯護),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書,逾期未為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 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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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