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4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暉弘(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7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邱暉弘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 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 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112年11月9日9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以 徒手竊取簡敏哲所有而擺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4,050元,已發還)、鑰 匙2支及安全帽1頂(價值均不詳,均已發還),得手後隨即騎 乘上開機車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自首, 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 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19日繫屬於本 院後,被告業於113年1月30日死亡乙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 料(特殊記事欄記載死亡)1紙在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婷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