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302號
PCDM,110,金訴,302,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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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0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伊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110年度金訴字第302號、第326號第一審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伊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伊麗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 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顯有上訴不合法 律上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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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