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83號
CHDV,113,除,83,202404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黃鴻霖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黃鴻霖 台中商業銀行 鹿港分行 110年9月30日 1,000,000元 LGA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