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5號
CHDV,113,訴,45,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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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李政璋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曜宇律師
被 告 楊同榮
訴訟代理人 張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員簡調字第8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含其後改分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包含判決、撤回及和解),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彰化市○○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 建物、水泥路面及其他占有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被告則主張其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已另 案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本院113年度員簡調字第80號),請 求將系爭土地全部分配給被告,並由被告以價金補償其他共 有人,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查被告此部分請求,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113年度員簡調字第80號案卷可稽,本院審酌 被告是否須拆除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水泥路面及其他占有物 ,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尚須以被告於上開 分割共有物訴訟是否取得系爭土地及取得範圍多寡而定,故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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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