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3號
CHDV,113,補,43,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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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劉姿言


劉知誠

前共同
兼法定代理人
林均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被 告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71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萬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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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