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劉溪鶴
被 告 王江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040元,請如
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