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油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3號
CHDV,113,補,243,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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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永益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琪


被 告 王仁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油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3萬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應如期
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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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益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