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林振旺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林高顯
林東朋
林秀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僅徵先位聲明之裁判
費即足;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等間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行為
均無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1萬1887元(土地面積570
6.29㎡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 × 權利範圍2/12=1
71萬1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請如期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