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楊芯霈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楊志豪
洪苡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被 告 姜詠齡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姜振中
趙凡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51萬元+10萬元+10萬元
=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