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辛曉瑗
黃耀澔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萬81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已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8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