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18號
CHDV,113,司票,518,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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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劉允武
上列聲請人劉允武因與相對人唐惠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允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僅記載利息起算日而未載明提示日,按本票
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
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
狀釋明系爭6紙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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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