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16號
CHDV,113,司票,516,202404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廖敏君
上列聲請人廖敏君因與相對人許麗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
敏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麗鶯(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敘明「各」票據之請求金額(敘明清償5萬元部分,係減縮
何票據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