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富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永慶
上列聲請人富盈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炳鈞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富盈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補正聲請狀狀尾聲請人之蓋章、暨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
章。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請更正請求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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