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78號
CHDV,113,司催,7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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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長傑
上列聲請人陳長傑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長傑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證券掛失通知記載內容,系爭股票係陳楊滿如所有,
故請敘明臺端取得該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
示催告之理由。
二、如臺端為系爭股票之繼承人,應提出陳楊滿如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
三、請確認遺產(股票)是否已繼承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繼
承分配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印鑑簽章);如未分割,
聲請狀應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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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