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188號
CHDV,113,司促,418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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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8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因與
債務人楊宜蒼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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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京東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