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187號
CHDV,113,司促,4187,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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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87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曉雯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楊程傑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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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