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2年度,20號
CHDV,112,消債抗,20,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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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許詠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 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 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不 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 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債務人 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 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 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 性狀態,聲請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 院裁定時為判斷基準時。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已自三晃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三晃公司)離職,現任職於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上品公司),每月薪資僅新臺幣(下同)33,0 00元,縱另有於新滿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滿和公司)兼 職,每月僅增加數千元至萬元不等收入,累計每月薪資收入 至多僅為40,000元,原裁定認抗告人現存債權總額為1,482, 177元,則上開薪資扣除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扶養費用1 8,614元,已難以清償上開債務;原裁定以其於110、111年 度薪資5萬餘元計算,已與抗告人現實不符,且未審酌現今 環境尋覓工作並非容易,抗告人存有負債更難覓得高薪工作 等情事,仍以上開薪資認定抗告人僅需7.1年即可還清債務 ,原裁定顯有不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更為 適當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曾於110年4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成立,惟嗣



後因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其毀諾係不可歸責等情,有伸港鄉 農會陳報狀、抗告人薪資轉帳明細、薪資單可憑;又抗告人 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 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號受理在案,因債 務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彰化縣伸港鄉農會達成協議, 致於112年5月10日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 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號全卷核閱 無誤,抗告人之聲請於程序上即無不合之處。
㈡抗告人財產收入、支出情形:
 ⒈抗告人主張其前任職於三晃公司,現任職於上品公司,現薪 資每月為33,000元,如加計加班費、獎金可到38,000元,少 則31,000元,任職期間會發放紅利約1個月薪資,其今年應 有機會領取紅利,另其有於新滿和公司兼職,每月取得5﹑6 千元至27,000餘元不等兼職收入,有本院訊問筆錄、上品公 司陳報之薪資/獎金領取紀錄、抗告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44頁、第35頁至43頁、原審 卷一第52頁至第56頁)。惟抗告人固基此主張其每月收入累 計兼職應以40,000元計,但本院參酌抗告人經上品公司、新 滿和公司投保薪資分為33,300元、11,100元(見原審卷一第 55頁至第56頁),抗告人於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陳明其初 步估算112年度兼職收入應有100,000左右,與新滿和公司投 保薪資差距非鉅,復參以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應如實投 保員工薪資,如有短報、多報均處4倍罰鍰,是新滿和公司 應係按抗告人兼職收入薪資辦理投保手續,基此,本院認抗 告人兼職薪資應以投保薪資即每月11,100元計算。是抗告人 每月薪資收入應為44,400元(計算式:33,300元+11,100元= 44,400元)。抗告人另有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14,748元、43,316元、440元、1 94元,共計58,698元(計算式:14,748元+43,316元+440元+ 194元=58,698),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三第149頁至155頁),上開保單價值準 備金亦為抗告人之財產。 
 ⒉抗告人主張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前開費用部分, 雖未見債務人提供完整相關憑證為據,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而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4,230元,乘以1.2倍即為17,076元,是依上揭說 明,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計算,應 屬可採。又其原主張需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000年0



月0日生、000年0月00日生、000年00月00日生)扶養費每人 8,538元;後以其子女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500元、長子托 育補助12,500元等語,主張扶養費用為18,614元(見原審卷 二第397頁),並提出及戶籍謄本、其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 本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91頁、第407頁至第413頁)。參以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64條之2條第1項規定計算 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抗告人與其配偶共同 扶養3名子女,每名子女每月之扶養費用應為17,076元,其 子女每人每月受領低收入戶補助500元、長子受領托育補助1 2,500元(其長子許○鈜為000年00月00日生,未滿3歲,現仍 可領取托育補助費用),故抗告人主張需支出3名子女之扶 養費用18,614元【計算式:(17,076元3人-500元3人-12,5 00元)2人=18,614元】,亦屬適當。 ㈢循此,以抗告人現每月平均收入44,400元(未加計加班費、 紅利),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扶養費18 ,614元,尚有剩餘8,710元【計算式:44,400元-17,076元-1 8,614元=8,710元】。審酌抗告人陳報之債權人之彰化縣伸 港鄉農會、裕融公司函覆本院稱對聲請人已無債權等語(見 原審卷三第99頁至第101頁、卷二第329頁),債權人鑫源當 鋪、鑫晟聯合事務所、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未 陳報債權;現抗告人之債務本息總額為1,274,874元(詳見 附表),扣除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58,698元、擔保品即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價值5,000元【西元0000年00月 出廠(見消債調卷第95頁),估其價值約5,000元】,其積 欠債務應為1,211,176元(計算式:1,274,874元-58,698元- 5,000元=1,211,176元),依抗告人每月薪資餘額計算,上 開債務約11.58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211,176元8,7 10元12月≒11.58年);復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為高 職汽車修護科畢業 (見本院卷第143頁),學有專精,其現年 34歲,距法定退休年紀尚有31年職業生涯可期,依抗告人現 在、未來可期待之收入、支出狀況,暨其學歷、年齡及仍可 工作而有所得收入之年數尚久,抗告人於能力範圍內應可撙 節開支以清償債務。從而,本院衡以抗告人之年齡、收入財 產、工作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抗告人應無不能或難 以履行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故其主張所負債務不能或難以 清償乙節,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客觀上難認抗告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情事存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更生之聲 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審據此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



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2項、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 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債權利息 (新臺幣) 1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1,169元 52,440元 本院卷第33頁至第33-1頁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887元 7,763元 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914元 5,111元 本院卷第55頁 4 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855元 547元 本院卷第61頁 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30,571元 本院卷第77頁 6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8,526元 3,401元 本院卷第69頁至第73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837元 本院卷第75頁 8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85,725元 原審卷二第295頁至第311頁 9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7,424元 9,704元 原審卷三第83頁 (有擔保品車輛車牌號碼000-000,尚未扣除擔保品價值) 合計 1,195,908元 78,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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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滿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