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75號
CHDV,112,家繼訴,75,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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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原 告 洪千琇(即洪森源之承受訴訟人)



洪千雅(即洪森源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黃麗雪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洪森林


吳祝


洪韻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鴻裕


被 告 洪菁穗

訴訟代理人 洪森林


被 告 洪菁琪




洪碧蘭

陳洪秀枝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洪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千雅、洪千琇洪森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 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洪森源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洪千雅、洪千茹洪千琇黃麗雪為其繼承人,其中洪千茹已辦理拋棄繼承, 黃麗雪於113年2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12月19日北院英家元112年度司繼字第 3326號函准予備查、黃麗雪民事陳報狀可稽,黃麗雪雖受委 任為洪千雅、洪千琇之訴訟代理人,然尚未代理洪千雅、洪 千琇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被告亦未具狀聲明洪千雅、洪千琇 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洪森源之繼承人洪千雅、洪千 琇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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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