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3號
CHDM,113,聲保,43,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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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01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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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