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18號
CHDM,113,原附民,18,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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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盧松
被 告 江宛諭


賴建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許呈榮林峻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
本院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不在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之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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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