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52號
CHDM,113,交易,5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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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1212、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育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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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