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939號
CHDM,112,訴,939,2024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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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7521、18952、19526號、112年度偵字第172、20
1、1168、11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楊文和之記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2年12月2日死亡,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17頁), 依照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嘉信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7521號
111年度偵字第18952號
111年度偵字第19526號




112年度偵字第172號
112年度偵字第201號
112年度偵字第1168號
112年度偵字第11587號
  被   告 凃信仲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文和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號00 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凃信仲楊文和均自民國111年之某日起,加入真實身分不 詳,自稱「蘇格蘭銀行經理」及自稱「DR.KHUNG CHAN CHEE 」(綽號「老總」)等詐欺集團成員所屬之詐欺集團,並與 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意聯絡,由凃 信仲先於111年7月初之某日,將其所申辦附表一所示之金融 帳戶提供予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凃信仲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吳怡君等 人,致吳怡君等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至凃信仲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
二、嗣凃信仲即接受詐欺集團之指示,於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 四所示之時間,提領其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四所示金融帳 戶內之贓款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將贓款交付予同是詐 欺集團成員之楊文和楊文和再將贓款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 ,兌換成美金後匯款予名為NURUL AIDAYU BINTI AMRAN之受 款人,以此方式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最終贓款均流向詐欺集團成員「DR.KHUNG CHAN CHEE」(綽 號「老總」)之手上。嗣吳怡君等人受騙交付財物後,察覺 有異,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吳怡君、劉又榛、張蕙花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送;陳巫 櫻枝訴由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ERADIO JOHN AQUINO簡清輝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簡淑玲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及何珮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凃信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凃信仲坦承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及獲利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一開始不知道會被利用,直到郵局帳戶遭警示時,才知道被騙云云。 2 被告楊文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楊文和坦承有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四所示之地點,向凃信仲拿取現金。及有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五所示之美金金額至國外予NURUL AIDAYU BINTI AMRAN,且各次匯款均有獲利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是蘇格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在臺灣辦事處之員工,地址在台北市○○○路0段00號0樓之0,伊接受綽號「老總」之DR.KHUNG CHAN CHEE之指示,匯款美金至國外,不是詐騙云云。 3 告訴人吳怡君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吳怡君受到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 4 告訴人吳怡君提出之手機轉帳交易擷圖(彰警刑字第1110093150號卷第99頁) 證明告訴人吳怡君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 5 被害人劉又榛於警詢時之陳述 證明劉又榛受到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 6 被害人劉又榛提出之無摺存款存款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彰警刑字第1110093150號卷第112至114頁) 證明被害人劉又榛受到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 7 被害人張蕙花於警詢時之陳述 證明張蕙花受到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金融帳戶。 8 被害人張蕙花提出之存款交易憑證照片(彰警刑字第1110093150號卷第139頁) 證明被害人張蕙花受到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金融帳戶。 9 告訴人陳巫櫻枝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陳巫櫻枝受到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金融帳戶。 10 告訴人陳巫櫻枝提出之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彰警刑字第1110093150號卷第151頁) 證明告訴人陳巫櫻枝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金融帳戶。 11 告訴人ERADIO JOHN AQUINO菲律賓籍,下稱江恩)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江恩受到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金融帳戶。 12 告訴人江恩提出之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員警分偵字第1110044469號卷第27頁) 證明告訴人江恩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金融帳戶。 13 告訴人簡清輝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簡清輝受到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金融帳戶。 14 告訴人簡清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員警分偵字第1110041191號卷第23至28頁) 證明告訴人簡清輝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金融帳戶。 15 告訴人簡淑玲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簡淑玲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金融帳戶。 16 告訴人簡淑玲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100488222號卷第23頁) 證明告訴人簡淑玲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金融帳戶。 17 告訴人何珮琪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何珮琪受到詐騙,而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金融帳戶。 18 告訴人何珮琪提出之手機轉帳交易擷圖(德警分刑字第1110048442號卷第55至59頁) 證明告訴人何珮琪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金融帳戶。 19 被告凃信仲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附於他字卷內) 證明告訴人吳怡君等人匯款至凃信仲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且之後為凃信仲提款領出之事實。 20 彰化火車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彰警刑字第1110093370號卷第47至49頁) 證明被告凃信仲與被告楊文和於111年7月27日12時54分許相約見面拿取贓款之事實(如附表四編號2交付贓款之時、地記載)。 21 被告手機鑑識還原資料(彰警刑字第1110093370號卷第33至45頁) ①證明被告凃信仲接受指示交付贓款予被告楊文和之過程。 ②被告凃信仲於交付贓款時拍攝被告楊文和之長相照片。 22 元大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9526號卷第57至77頁) ①楊文和於111年7月22日匯款2,850元美金(折合新臺幣85,415元)予NURUL AIDAYU BINTI AMRAN。 ②楊文和於111年7月27日匯款7,700元美金(折合新臺幣230,900元)予NURUL AIDAYU BINTI AMRAN。 ③楊文和於111年8月1日匯款7,700元美金(折合新臺幣23萬2,702元)予NURUL AIDAYU BINTI AMRAN。 ④楊文和於111年8月3日匯款8,000元美金(折合新臺幣240,480元)予NURUL AIDAYU BINTI AMRAN。 ⑤楊文和於111年8月25日匯款9,400元美金(折合新臺幣284,265元)予NURUL AIDAYU BINTI AMRAN。 ⑥楊文和於111年8月29日匯款3,050元美金(折合新臺幣92,720元)予NURUL AIDAYU BINTI AMRAN。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凃信仲楊文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等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另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請 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被告凃信仲楊文和所犯上開罪嫌部分,彼此間及與自稱 「蘇格蘭銀行經理」、「DR.KHUNG CHAN CHEE」(綽號「老 總」)等詐欺集團成員,並渠等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間相互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凃信仲、楊文 和之犯罪所得,請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凃信仲楊文和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等 語。惟查,被告凃信仲前雖係警職人員(現已停職),然按 「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必因法律或命令賦予行 為人以一定之職務,而行為人竟利用此項職務之機會或因此 項職務所衍生之機會予以詐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7308號、9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凃信仲在偶然之機會下,參與詐欺集團從事領取 贓款並交付予上手之犯行,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詐欺行為與其 職務相關,亦非利用職務之機會或職務衍生之機會而為之, 自不能以該罪相繩。而楊文和並非公務員,自亦不構成該罪 。報告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鼎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 青 屏
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1 凃信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號 2 凃信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心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 3 凃信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4 凃信仲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受騙匯款時間 受騙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受騙匯款至帳戶 詐騙方式 有無提出告訴 本署偵查案號 1 吳怡君 111年7月21日17時18分 5萬元 凃信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吳怡君聯繫。詐騙集團成員向吳怡君訛稱:要寄送物品予吳怡君,惟先繳納關稅云云,致吳怡君陷於錯誤而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吳怡君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2年度偵字第201號 111年7月21日17時20分 4萬6,000元 2 劉又榛 111年7月27日9時52分 25萬元 凃信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劉又榛聯繫。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鄭金隆」,並向劉又榛訛稱:欲與劉又榛成為男女朋友,但要匯錢至其所在之戰亂國家,才能返回台灣云云,致劉又榛陷於錯誤而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劉又榛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無 111年度偵字第17521號、112年度偵字第201號 3 張蕙花 111年7月29日14時51分 15萬元 凃信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張蕙花聯繫。詐騙集團成員向張蕙花訛稱:因為住在英國,沒錢繳交房租云云,致張蕙花陷於錯誤而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張蕙花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無 112年度偵字第201號 4 陳巫櫻枝 111年8月3日 25萬5,000元 凃信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巫櫻枝聯繫。詐騙集團成員自稱「李偉」,並向陳巫櫻枝訛稱:其在敘利亞當軍醫,在澳門被關需要保釋、需要醫藥費及聘請律師云云,致陳巫櫻枝陷於錯誤而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陳巫櫻枝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1年度偵字第18952號、112年度偵字第201號 111年8月5日 11萬元 111年8月8日 12萬2,000元 5 ERADIO JOHN AQUINO(江恩) 111年8月12日14時48分 10萬元 凃信仲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江恩聯繫。詐騙集團成員自稱「Heechun」,並向江恩訛稱:其在阿富汗擔任維安部隊,有大筆現金要寄送至台灣,須先支付包裹寄送費用云云,致江恩陷於錯誤而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江恩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2年度偵字第172號 6 簡清輝 111年8月6日12時30分 4,000元 凃信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日17時許,以暱稱「陳宥臻」藉由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簡清輝聯繫,並向簡清輝訛稱:可連線至「新葡京」線上博奕網站(網址:http://0.0000000.com/),利用內線消息下注獲利云云,致簡清輝陷於錯誤而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簡清輝匯款下注後發現無法提領獲利,始知受騙。 有 111年度他字第2853號、111年度偵字第17521號 111年8月8日13時17分 5,000元 7 簡淑玲 111年9月1日14時18分 10萬元 凃信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陸續以「淨水流深」、「James Cheng」、「李俊鴻」等暱稱與告訴人簡淑玲聯繫,並向簡淑玲以游說購買彩券、; 獎後須繳稅金或保證金,及渠等退休後要到臺灣生活,需要機票及入境手續費云云,致簡淑玲陷於錯誤而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簡淑玲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2年度偵字第11587號 8 何珮琪 111年9月12日10時29分 3萬元 凃信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何珮琪聯繫。詐騙集團成員暱稱為「Tung」,並向何珮琪訛稱:因為其遭到詐欺集團脅迫,身無分文,需要一筆錢離開集團云云,致何珮琪陷於錯誤而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何珮琪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有 112年度偵字第1168號 111年9月12日20時50分 3萬元 111年9月12日21時03分 3萬元
附表三之一:凃信仲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 1 111年7月21日20時08分 9萬5,000元 不詳 凃信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 9萬5,000元
附表三之二:凃信仲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 1 111年7月27日12時40分 6萬元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郵局 凃信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7月27日12時40分 6萬元 3 111年7月27日12時41分 3萬元 4 111年7月27日12時43分 9萬元 合計 24萬元
附表三之三:凃信仲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 1 111年7月29日16時46分 12萬元 不詳 凃信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 12萬元
附表三之四:凃信仲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 1 111年8月3日12時58分07秒 6萬元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郵局 凃信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8月3日12時58分46秒 6萬元 3 111年8月3日12時59分32秒 3萬元 4 111年8月3日13時05分02秒 10萬元(跨行轉帳) 不詳 (此筆跨行轉帳至凃信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凃信仲於同日13時07分現金領出) 合計 25萬元
附表四:凃信仲交付現金予楊文和一覽表:
編號 交付財物之時間 交付財物之地點 交付之財物(新臺幣) 被害人 備考 1 111年7月21日20時49分 高鐵臺中站 現金9萬5,000元 吳怡君 凃信仲自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領出 2 111年7月27日12時許 彰化火車站 現金24萬元 劉又榛 凃信仲自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領出 3 111年7月29日16時52分許 彰化火車站 現金14萬5,000元 張蕙花 凃信仲自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領出 4 111年8月3日13時18分許 彰化火車站 現金25萬元 陳巫櫻枝 凃信仲自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領出
附表五:楊文和匯款美金予DR.KHUNG CHAN CHEE(綽號「老總」)一覽表:
編號 匯款之時間 匯款銀行、地點 匯款金額(美金) 匯款對象 1 111年7月22日 元大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850元 NURUL AIDAYU BINTIAMRAN 2 111年7月27日 同上 7,700元 同上 3 111年8月1日 同上 7,700元 同上 4 111年8月3日 同上 8,000元 同上 5 111年8月25日 同上 9,400元 同上 6 111年8月29日 同上 3,050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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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心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