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948號
CHDM,112,易,948,202404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MNAKBANKHOK ADISAK(中文姓名:阿弟沙)







具 保 人 陳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9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SAMNAKBANKHOK ADISAK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陳玉雄 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裁 定、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 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另具保人經通知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 到庭;又被告為泰國籍,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且具 保人表示被告不知所蹤,其無法與被告聯繫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被告來臺工作時填寫之個人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112年10月12日函(含被告簽證相關資料)、外交部條約 法律司113年1月30日函及隨函檢附之送達證書、駐泰國代表 處113年2月22日函及隨函檢附之送達證書、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之被告入出境紀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明細 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