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限期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708號
PTDV,113,司繼,708,202404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08號
繼 承 人 陳健和

關 係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上列繼承人因本院曾命限期陳報遺產清冊(113年度司繼字第96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煜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里○路00
0號)於106年10月19日死亡,繼承人陳健和經收受本院113年
度司繼字第96號民事裁定後,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且依
民法第1156條之1第3項準用前條第3項之規定,繼承人有數
人時,其中一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
為已陳報,又本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煜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