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26號聲 請 人 簡卉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惠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 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前開匯票併為退還)。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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