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57號
PTDV,113,司促,335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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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謝美珠方何美鳳何美鳳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方謝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方何美鳳已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
列其為相對人。
三、查實際用電人為方何美鳳,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方謝美珠
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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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