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潘欣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燕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及 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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