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97號
PTDV,113,司促,2897,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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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債 務 人 盧錦

盧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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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