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潘羽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4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羽宣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
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3月1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⒈消費本金:50,694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⒉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
息計算:2,74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694元 潘羽宣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